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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建设事业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共事业的规定和实施方法。 (二)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城镇建设工作 (三) 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直接管理市直工程项目和国家、省、梅州市委托的工程项目。 (四)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申报工作;指导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查、申报、管理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城市勘察与市政工程测量;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参与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 负责城镇市政、公用事业队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六) 负责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咨询、建筑材料测试、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申报和管理;负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标底审定)、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防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重点工程、市直属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以及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七) 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负责商品房的预售审批和权属确认工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申报。 (八) 负责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 负责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和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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