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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国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企业业绩:
须提供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兴宁市范围内承建过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须提供各责任主体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等)施工业绩原件及复印件;
注:1、凡具备上述资质及条件,且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须市政专业资质)无仍在处罚有效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外地企业须在兴宁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均可报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营体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资格审查合格后须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开标、定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带齐相关证件(详招标文件)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