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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
2、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1)、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2004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广东省或梅州市“双优样板工地或优良样板工程”业绩证明(须取得荣誉证书,并以发证时间为准,不含参建单位);
(2)、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2004年1月1日以来在兴宁市范围内承建过单体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须提供责任主体单位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施工业绩证明;
注:1、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级或以上证书;
2、企业拟派项目经理要求须无在建工程;
3、开标、定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带齐相关证件(详招标文件)参加;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营体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合格后须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5、凡具备上述资质及条件,且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无仍在处罚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外地企业须在兴宁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均可报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