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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投标的单位须是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该企业自2005年1月1日以来,有累计完成三级或以上公路工程不少于10公里业绩(须提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交竣工验收报告)及2005年至2007年度财务报表中累计完成的公路工程建安营业额不应少于1000万元;且至少有一年是盈利的财务能力。
3、该企业应有良好的资信,无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
4、企业及项目经理除具备上述资质条件外,企业还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还必须具备路桥专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考核B级以上(含B级)合格证书。
注:1、凡具备承担该招标工程的能力(需具有强制式小型砼搅拌站及砼摊铺机)及资格条件,且信誉、业绩良好的施工企业(外地企业须在兴宁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均可报名参加投标。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营体的申请,参加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合格后须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